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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考点:民事诉讼制度

日期: 2021-04-14 11:42:56 作者: 安怡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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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考点】管辖

1.地域管辖

(1)一般地域管辖——原告就被告

(2)特殊地域管辖

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(3)专属管辖

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如房屋买卖纠纷、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。

注:施工合同原来属于特殊地域管辖,现在是专属管辖

2.协议管辖制度

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(原告、被告、签订、履行、标的物)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
3.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

(1)(3)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

1)移送管辖: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;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

比较:管辖权转移(上下级法院之间):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;移送管辖(同级法院之间):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

(2)指定管辖

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,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;因管辖权发生争议,协商解决不了的,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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